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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认
| 地震部门
|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并通报公安、建设、国土资源、测绘等有关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
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
| 某建设工程在选址时发现场地内有地震部门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或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审批时发现建设工程处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主动联系地震部门就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事宜进行协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地震部门关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意见,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相关审批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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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地震部门
| 依法合理、科学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十九、二十条;
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
| 某建设工程在项目选址或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将拟采用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到当地地震部门进行备案。如果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如果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确认其拟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是否合适,不合适的应当提出调整意见。发改、建设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中,对建设工程是否达到了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审查,没有达标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相关设计单位按照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铁路、交通、民航、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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